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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市场监管局制订出台《隔离点供餐食品安全管理十条》

2021-12-15 00:00:00

12月14日,浙江省绍兴市市场监管局制订出台《隔离点供餐食品安全管理十条》。

《隔离点供餐食品安全管理十条》对疫情期间自行供餐的隔离点和为隔离点配送餐的餐饮服务单位的许可管理进行了明确,同时对人员管理,食物原料采购、储存、制作加工、留样,清洗消毒,送餐管理等环节进行了规范。其中提到,不得向隔离人员及防疫工作人提供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及自制饮品;供应隔离人员及防疫工作人员食品应落实留样管理。

隔离点供餐食品安全管理十条

为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规定,切实强化隔离点供餐主体责任,确保食品安全,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结合疫情防控要求,特制订《隔离点供餐食品安全管理十条》。

一、适用对象。自行供餐的隔离点、为隔离点配送供餐的其他餐饮服务单位。

二、许可管理。自行供餐的隔离点须持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为隔离点配送供餐的餐饮服务单位一般应有集体用餐配送资质;如辖区没有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或者现有集体用餐配送供应能力不足的,可选择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的餐饮单位提供配送供餐服务,但应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备。

三、供餐限制。不得向隔离人员及防疫工作人提供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及自制饮品。

四、人员管理。严格落实人员晨检,做到“三禁止”,即:禁止无健康绿码或检测体温37.3℃以上人员上岗;禁止咳嗽、咽部炎症等呼吸道症状和腹泻、皮肤有伤口或感染等其他有碍食品安全问题的从业人员上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厨房。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经常洗手消毒,正确佩戴口罩。分餐人员分餐时须戴手套。送餐人员送餐前必须测量体温并穿戴工作衣帽及口罩。

五、采购管理。供餐单位须从合法渠道采购食品及原料,建立稳定的原料供应渠道,认真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证照证明、供货清单及产品合格证明。应建立食材采购台帐,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姓名及供货日期。

六、食品储存。食品储存严格按照原料、半成品、成品等分类存放。食物原辅料要根据标签说明的贮存条件和温度或其他常识要求,选择在常温、通风、冷藏(0-5℃)或冷冻(-18℃)条件下进行存储。冷食类食品宜放置在密闭容器内或使用保鲜膜等进行无污染覆盖,在专用冷冻或冷藏设备中存放,避免生熟食品互相接触,产生交叉污染。

七、加工制作。严格执行色标管理,不同类别食品分开清洗、切配和存放,防止交叉污染。烹制食品须烧熟煮透,确保中心温度达到70℃以上。严禁使用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和易于引发食物中毒的高风险食品。

八、清洗消毒。备餐专间使用前,紫外线消毒不少于30分钟,专用分餐场所应每天进行消毒。确保餐用具消毒保洁设施设备运行正常,餐用具消毒温度应在100℃以上,消毒时间不少于30分钟。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规范的洗涤剂和消毒剂。

九、食品留样。供应隔离人员及防疫工作人员食品应落实留样管理。留样食品应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留样盒)内,在专用冷藏设备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g。

十、送餐管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使用专用的密闭容器和车辆配送食品。配送食品前须对配送车辆、周转箱、容器等设备进行全面清洁消毒。采购和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一次性餐用具。食品应使用密闭容器盛放,容器上标注食用时限和食用方法;食品中心温度60℃以下的,烧熟至食用的间隔时间严禁超过2小时。应在备餐专间或专用分餐场所进行分餐,分餐食品必须放入专用保温设施,实行无接触送餐。

执行主编/尹学兵

值班编辑/七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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